(2015)永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元宏、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元宏,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程元宏,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程元宏与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专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534694.46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未执行到位484694.4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细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