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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细峰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细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细峰,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诏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细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17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5月9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法庭审理。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茂坚、杨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细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8日,被告人胡细峰在向吴某租赁的位于诏安县四都镇大梧村的林地干活,有两名云霄籍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到该林地找到胡细峰。其中一名姓吴的云霄籍男子提出向胡细峰租用仓库用于储藏烟丝,并承诺每个月付给胡细峰2000元的租金,胡细峰表示同意。2016年5月17日,胡细峰发现其租给云霄籍男子的仓库门已换了锁头,且仓库里已经存放了烟丝。2016年6月16日,吴姓云霄籍男子一次性给了胡细峰三个月租金6000元。2016年9月9日,诏安县公安局查获该储藏烟丝的仓库,现场查扣每包20公斤装的烟丝591包、每包25公斤装的烟丝25包、每包30公斤装的烟丝4件及假冒成品中华牌卷烟(硬)25条装的9件。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胡细峰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烟丝价格为人民币598597元、假冒成品卷烟价格为人民币101250元,以上烟丝及假冒卷烟价格合计人民币699847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细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细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细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户籍证明、投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打假物品入库清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细峰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储藏烟丝和假冒中华牌卷烟,数额共计人民币699847元,扰乱市场秩序,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细峰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烟丝、假冒中华牌卷烟均予以没收。被告人胡细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胡细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细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扣押的烟丝(共计620包)和假冒中华牌卷烟225条,均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胡细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剑波代理审判员  杨晓萍人民陪审员  郑静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仕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