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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远健申请执行彭泽满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健,彭泽满,李明江,彭泽环,李显明,杨文波,吴承,罗国伟,黎平县某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吴远健,男,1999年7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彭泽满,男,1999年4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李明江,男,2000年8月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彭泽环,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李显明,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杨文波,男,2000年7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吴承男,男,2001年2月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罗国伟,男,2000年5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黎平县某中学。法定代表人杨叶海,男,该校校长。本院依据黎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吴远健申请执行黎平县中潮镇中学、彭泽满等七人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平县某中学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被执行人彭泽满等七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且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了解,均未找到彭泽满等七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吴远健的父亲沟通,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牛盛高审判员 张承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德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