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海江与崔成有、车新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江,崔成有,车新卫,张广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海江,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叫河乡牛栾村双庙,身份证号码:4103241972********。被执行人崔成有,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栾川县栾川乡后坪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03241969********。被执行人车新卫,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城关镇君山路*组,身份证号码:4103241968********。被执行人张广录,男,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太平镇松树门村松树村组,身份证号码:4129231960********。申请执行人岳海江与被执行人崔成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栾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海江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栾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