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义欣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义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56号之一原告杜义欣,男,1979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福隆小区2单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晟,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塔沟13组木材家属楼3单元407号。身份证号×××。原告杜义欣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杜义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义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义欣撤诉。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