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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艾生超申请执行申成浩、林景秀、金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生超,申成浩,林景秀,金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艾生超,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申成浩,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林景秀,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通河县成人职业教育股股员,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金炳贤,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朝鲜族,通河县朝鲜中学教师,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艾生超申请执行申成浩、林景秀、金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学利于2017年6月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由晓峰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