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男,蒙古族,青海省湟中县人。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童某某申请石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彩礼款5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给付标的款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6日双方就剩余款项52000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化隆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4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录审判员 赵维胜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