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0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宝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3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址:辽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震东,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宝来赡养一案中,原告李1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兰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