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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爱滨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945号原告:李爱滨,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辉,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原告李爱滨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爱滨负担。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