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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难南与刘春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难南,刘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难南,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刘春雨,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刘难南与刘春雨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760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刘春雨应偿还刘难南抚养费人民币2800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春雨已给付刘难南人民币28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上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