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晨曦与吉林市爱心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晨曦,吉林市爱心速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212号原告:吴晨曦,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爱心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徐本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晨曦与被告吉林市爱心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晨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晨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晨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晨曦负担审 判 长 于秋生人民陪审员 李 韩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