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国政与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政,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424号原告:郭国政,男,汉族,1948年12月28日出生,住××。被告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诉讼代表人:李红杰,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政与被告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国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国政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克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武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