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张宇、薛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宇,薛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4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宇,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薛震宇,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张宇、薛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宇、薛震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宇名下位于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1号楼3层312号及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1号楼3层318号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张宇、薛震宇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