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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4377号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5号云居公寓1-1-103。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三祥,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志刚,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欣,被告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9103.6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12年4月和2015年4月原告与天津市津南区景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天津市津南区景明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在天津市××楼××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费计费面积126.44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2元/月/平米,被告每月应交物业费151.73元,因被告欠缴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派员多次向被告催缴未果。为维护物业公司和小区广大业主的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志刚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家属被困电梯3次,电梯里灯是坏的;2、垃圾清理不及时,夏天异味重不敢开窗;3、自己的车在小区被砸,车也丢过,但小区里摄像头坏了没查到监控;4、安保人员喝酒,很早就睡觉。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分别于2012年4月1日和2015年4月1日与天津市景明花园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系天津市××楼××室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26.44平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为0.6元/月/平方米,机电设施费为0.6元/月/平方米。因被告未缴纳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实际为景明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用。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该小区物业服务的整体情况,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以支持原告诉请物业费金额的70%为宜,即4673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4673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8元,被告承担1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