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张仕文、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张仕文,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梁华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28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627-1。负责人:韩玉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明、吴宇嘉,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仕文,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系被告张仕文之女儿)。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市场6栋33-3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8965-3。法定代表人:张其。被告:张其,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华娣,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南区,上列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梁华娣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嘉慧,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张仕文、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梁华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张仕文达成和解,由张仕文分期偿还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2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长 伍青花审判员 吴立和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