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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兰康会与袁明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康会,袁明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758号原告:兰康会,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明火,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原告兰康会与被告袁明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兰康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康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敖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