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9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9674尹振伟与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振伟,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674号原告:尹振伟,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法定代表人:王照远。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广贺,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振伟诉被告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振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尹振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审 判 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