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一鸣与李春香、易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鸣,李春香,易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74号原告:高一鸣,女,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李春香,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现住涿鹿县。被告易耀红,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城镇居民,现住涿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鸣与被告李春香、易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一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郝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