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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一鸣与李春香、易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鸣,李春香,易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74号原告:高一鸣,女,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李春香,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现住涿鹿县。被告易耀红,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城镇居民,现住涿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鸣与被告李春香、易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一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郝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