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768号原告: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奎屯市北京西路南三公里半(原水利二处供销科大院。经营者:蒋德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江,奎屯市团结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是天山区碱泉二街146号2栋1层1单元2。法定代表人:马龙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师俊,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省民,男,该公司副书记。原告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原告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已预交),由原告奎屯希望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尚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