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浮来山农林生态有限公司、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浮来山农林生态有限公司,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邱宜国,王洪芬,王廷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浮来山农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浮来山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BHLL5C1-1。法定代表人:刘文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东莞镇黄崖村,组织机构代码69061279-1。法定代表人:邱宜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县城青年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16853998-2。法定代表人:王廷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宜国,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莒县。被执行人:王洪芬,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执行人:王廷茂,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莒县,现在鲁南监狱日照关押点服刑。本院在执行浮来山农林生态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邱宜国、王洪芬、王廷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对被执行人王廷茂名下的莒林证字(2008)第11-001号林权证项下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拍卖,并确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150万元。该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此后,原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及另两案判决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浮来山农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院依申请变更浮来山农林生态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拍卖流拍的该宗资产作价150万元,交付其抵偿本案所欠的部分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采矿权等已被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邱宜国、王洪芬、王廷茂名下财产已被多案查封、冻结,均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被执行完毕,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