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福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675号原告:陈福顺,男,汉族,现年55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法人代表:张光辉,四川省西昌市人。原告陈福顺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福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福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