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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璐与郑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璐,郑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郑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洪军,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郑璐与郑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1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郑洪军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洪军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璐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1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