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和权、彭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和权,彭庆生,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11号申请人孙和权,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彭庆生,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彭庆生。申请人孙和权与被申请人彭庆生、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和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彭庆生、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和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庆生、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