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宋春年与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年,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36号原告:宋春年,男,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号,农民。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亚杰,村委会主任。原告宋春年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贠银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