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育宜司法制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45号被执行人李育宜,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依职权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育宜司法制裁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726民初1082号罚款决定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6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杜业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