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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剑虹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剑虹服饰有限公司,徐能进,倪伟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78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015-6。法定代表人廖根勇。被执行人武义剑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桃溪镇工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772126-0。法定代表人徐能进。被执行人徐能进,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倪伟丹,女,1960年5月8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7)浙0723执78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1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武义县城武阳路241号房产(房权证号:武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4字第0000**号)。2017年05月15日毛羽丰(身份证号码:)以73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徐能进、倪伟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倪伟丹名下坐落于武义县城明招路18号家园阳光城3号楼(产权证号201202831,土地证号武国用2012第023**号)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能进名下坐落于武义县城武阳路241号房地产(产权证号02003719,土地证号武国用2004第0000**号)查封;解除被执行人徐能进名下坐落于武义县城武阳路239号1-××号房地产(产权证号02006512,土地证号武国用2006第0042**号)查封;解除被执行人徐能进名下坐落于武义县城康园小区19幢房地产(产权证号02006513号)查封。二、武义县城武阳路241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毛羽丰(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毛羽丰(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注销原有抵押登记和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