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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伯珍、冯汝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珍,冯汝明,丁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张伯珍。被执行人:冯汝明。被执行人:丁百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伯珍与被执行人冯汝明、丁百云其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汝明、丁百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8597.00元,案件受理及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岐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