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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谢某1与谢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1,谢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445号原告:刘某,女,194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谢某1,男,194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2,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刘某、谢某1与被告谢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谢某1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