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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邱迎庆与邵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迎庆,邵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737号原告:邱迎庆,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邵珍,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邱迎庆与被告邵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邱迎庆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迎庆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迎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