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邱迎庆与邵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迎庆,邵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737号原告:邱迎庆,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邵珍,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邱迎庆与被告邵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邱迎庆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迎庆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迎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