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华模板租赁站与随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华模板租赁站,随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610号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华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村。负责人:周庆福,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萍,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自治县。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华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随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华模板租赁站撤回对随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依法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华模板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孙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景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