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07号移送机关晋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某。申请高某罚金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局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