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07号移送机关晋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某。申请高某罚金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局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