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昧芳与张光四、彭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昧芳,张光四,彭志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418号原告:王昧芳,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张光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彭志敏,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王昧芳与张光四、彭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吕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昧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昧芳负担。审判员 康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