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张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9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1年1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惠林,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丹。201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丹及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赵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张丹预谋,采用被告人王某吸引他人注意,被告人张丹实施盗窃的手段,对太原市同城酒库店内销售的飞天茅台酒实施盗窃。2016年11月4日至11月10日间,被告人王某、张丹采用上述手段在位于本市迎泽区桃园北路86号等处的多家同城酒库门店实施盗窃,共窃得53度飞天茅台酒七瓶、43度飞天茅台酒一瓶。所盗53度飞天茅台酒,均由被告人王某销赃给他人,得赃款5650元,赃款已挥霍。案发后所盗53度飞天茅台酒均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王某的家属退赔570元。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3度飞天茅台酒单价1132元,七瓶总价7924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发还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张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丹属累犯。综上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张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赵惠林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家属代为退赔了其余赃款,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张丹预谋,采用被告人王某吸引他人注意,被告人张丹实施盗窃的手段,对太原市同城酒库店内销售的飞天茅台酒实施盗窃。2016年11月4日20时许,白高人王某、张丹来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86号同城酒库9号店,将店内销售的一瓶43度飞天茅台酒盗走。盗后销赃,赃款挥霍,赃物未追回。2016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张丹来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58号同城酒库2号店,将店内销售的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盗走。2016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张丹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的同城酒库1号店,将店内销售的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盗走。2016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张丹来到太原市经园路的同城酒库18号店,将店内销售的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盗走。2016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张丹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南肖墙同城酒库8号店,将店内销售的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盗走。以上被盗53度飞天茅台酒,由被告人王某先后销赃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5650元,均已由二人挥霍。案发后追回被盗赃物53度飞天茅台酒七瓶,已发还失主;被告人王某的家属案发后主动退赔43度飞天茅台酒酒款人民币570元,亦发还失主。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⒈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节录,我负责的同城酒库9号店被盗了。2016年11月11日下午,我在杏花岭区南肖墙同城酒库8号店开会,任某某告我他清点时发现被盗两瓶飞天茅台酒。我赶快回到桃园北路同城酒库9号店清点,发现被盗一瓶43度飞天茅台酒,查询监控室2016年11月4日晚20时45分左右,两名嫌疑人偷的,体貌特征和8号店一样,也是男的让员工介绍酒的价钱,女的趁机偷酒放入包内。2、王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节录,2016年11月11日早晨,我在小店区体育路同城库2号店盘点,发现少了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查看店内监控,发现是2016年11月5日下午15时05分进来一男一女偷的。3、崔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节录,2016年11月11日早晨10是左右,我在万柏林区前进路同城酒库1号店盘点,发现少了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查看店内监控,发现是2016年11月9日晚19时10分,一男一女偷的。4、董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节录,2016年11月11日下午,我回到经园路同城酒库18号店清点,发现被盗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查看监控是2016年11月9日晚20时50分左右,两名嫌疑人偷的,男的让员工介绍,女的趁机偷酒放入包内。5、任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节录,2016年11月11日中午12时,我在杏花岭区南肖墙同城酒库盘点,发现柜台上的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被盗。调监控发现是10日15时04分左右,一男一女在我店里,由男的吸引销售员,女的分两次偷了两瓶酒放在手提包内。6、王乙辨认笔录及讯问笔录节录,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列表1里面的7号男子,照片列表2里面的8号女子是向我销售酒的夫妻二人。我平常在太原市桃园南路唐都酒店斜对面摆牌子收酒,他们在我摆摊的地方向我销售茅台酒,我不在的话牌子上有电话,他们也会电话联系我。销售了几次记不清了,大概是三四次,每次两瓶。收购茅台酒的价格是每瓶750元,我不知道是偷下的酒。7、杨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称2016年11月12日同城酒库16号店内进来一男一女,被认出是前几日同城酒库丢失茅台酒的作案人,后店内员工将酒库门锁上,并拨打110报警,后刑警赶到将二人带走。8.同城酒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及进货单据,证实该公司1号库、2号库、8号库、9号库、18号库于本月丢失飞天茅台酒。飞天茅台酒43度进货价570元/瓶,飞天茅台酒53度进货价1050元/瓶,合计进货价7920元。9.书证、照片及视频。⑴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称2016年11月12日我局破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张丹多次盗窃同城酒库案。⑵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杏价证字(2016)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七瓶53度飞天茅台酒单价1132元,总价7924元。⑶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实二被告人所盗53度飞天茅台酒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⑷被告人王某亲属的退赔证明及同城酒库员工李某的领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自愿退赔王某盗窃的43度飞天茅台酒1瓶价款570元,并由同城酒库员工领取。⑸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责任区刑警队制作的视频光盘及盗窃县城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张丹实施盗窃过程。⑹被告人王某、张丹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丹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10.被告人王某、张丹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家属代为退赔了其余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丹、王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6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剑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石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