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行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顾克生因张鄂诉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克生,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张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顾克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负责人陈聚宝,该所所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鄂。再审申请人顾克生因张鄂诉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及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行终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顾克生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鄂故意致我伤残事实清楚,其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已达刑事立案标准,被上诉人作出终止刑事案件调查的依据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白公行罚决字[2014]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鄂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张鄂侵害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白公行罚决字[2014]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鄂立案侦查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属于行政案件审查范围。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克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克祥审 判 员 冯 江代理审判员 张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