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868杨某与龚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龚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1868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无,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某1,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无、被告龚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龚某2随原告生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龚某2,现为在校学生。原、被告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未危及婚姻关系。时至2010年原、被告将老家房屋翻建后,被告出现诸多恶习,不思进取,游手好闲,常有夜不归宿的现象,原告稍加过问就发生争吵,原告从女儿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出发,忍气吞声;特别是近年来女儿在泰州上学期间,被告的行为更让原告寒心,常常无事生非,多次到原告单位及租住的房屋闹事,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此,原告多次报警求助,但无济于事,被告仍我行我素,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原告为家庭含辛茹苦,换来的却是被告的无理取闹和殴打,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十分痛心,对此婚姻,原告已丧失信心,觉得无维持的必要。2016年6月7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6月28日经法院调解,后原告撤诉。至今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龚某1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属实,但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不属实,被告没有去原告单位闹事。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因为双方从16岁就开始恋爱,而且小孩现在要参加中考,在小孩未完成学业之前被告不同意离婚。去年被告在郭村卫生院阑尾炎开刀,原告还去照顾被告,双方感情很好。另外,原告陈述其一个人带小孩,被告不给钱也不属实,原告的房租是被告给的,家里的日用品也是被告购买的,小孩补课的钱也是被告出的,其他需要钱的时候被告也出了。原告陈述原、被告分居不属实,因被告工作的特殊性,一般都是白天在家,且被告还承担部分家务。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原告一直欺骗被告,但是原、被告还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一直在原谅原告。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龚某2,现在学校就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6月7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后生有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感情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对家庭和小孩的责任感,各自克服不足之处,正确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月文书附页:(2017)苏1012民初1868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举报投诉方式:宜陵法庭教导员谈海燕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胡买梅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