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叶建文、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叶建文,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011号原告刘卫东,女,生于1964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叶建文,男,生于1964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秀英,女,生于1965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刘卫东与被告叶建文、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卫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雨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