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孙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孙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134762。法定代表人:管有贵,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蕾,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上诉人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及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合肥市滨湖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308室仅为上诉人工商登记地址,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址为合肥市新站区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楼23层,属于合肥市瑶海区。故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案涉房屋所在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