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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丹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北京荷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荷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北京荷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47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慕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