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海滨与刘瑞山、夏俊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滨,刘瑞山,夏俊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857号之一原告:李海滨。被告:刘瑞山。被告:夏俊喜。原告李海滨与被告刘瑞山、夏俊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海滨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瑞山、夏俊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滨撤回对被告夏俊喜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滨撤回对被告刘瑞山、夏俊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57.5元,由原告李海滨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