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与郭金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郭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堂,经理。被执行人郭金生,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金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