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温禹与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禹,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2039号原告温禹。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悦公馆14号楼。法定代表人蒋祥伍,总经理。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温禹与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禹撤回对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蕊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飞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