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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扎拉根白拉与青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拉根白拉,青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216号原告扎拉根白拉,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青海,男,1983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扎拉根白拉诉被告青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扎拉根白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拉根白拉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扎拉根白拉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乌云 塔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