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海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辛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异3号异议人:杨海峰,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北路26号影视制作生产大楼内第1-2、4层。法定代表人谢国军,行长。被执行人:辛倩,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申请执行辛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7执1554号]中,异议人杨海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杨海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海峰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荣冬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罗忠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闭丽君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