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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贺随莲申请执行张飞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随莲,张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贺随莲。被执行人张飞飞。贺随莲申请执行张飞飞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随莲于2017年4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6号民判决解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飞飞向申请执行人贺随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226.62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张飞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飞飞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贺随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及执行申请费110元。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张飞飞向申请执行人贺随莲支付14226.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及执行申请费110元,申请执行人贺随莲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