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水连与杨念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连,杨念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125号原告:林水连,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锋,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X,汉族,系林水连的兄长,住所广东省英德市。特别授权。被告:杨念连,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昭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连诉被告杨念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水连以原、被告庭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水连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合法,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水连负担。审判员  廖乙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