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荣、骆福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荣,骆福娟,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郭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桂荣,男,1956年11月30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骆福娟,女,1954年10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中固镇。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荣、骆福娟、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