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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涛涛,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所诉被告明确和具体的住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国强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人民陪审员  张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