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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凯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鄂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849号原告:王凯,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鄂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陶泽璋,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被告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鄂州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6元,由王凯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霍贝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