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凯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鄂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849号原告:王凯,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鄂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陶泽璋,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被告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鄂州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6元,由王凯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霍贝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