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如彪与叶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如彪,叶小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333号原告:叶如彪,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小锁,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叶如彪诉被告叶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叶如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如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如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如彪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