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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如彪与叶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如彪,叶小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333号原告:叶如彪,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小锁,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叶如彪诉被告叶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叶如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如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如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如彪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