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李鸿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李鸿超,韩要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港区新港大道北段西侧1层。法定代表人:贠得欣,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鸿超,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要西,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鸿超、原审被告韩要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来源: